产品的交(提)货期指产品的交货时限。工业品一般订为按月交货,并应尽可能订出更为具体的日期; 少数产品按月交货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货。一般不得签订交货日期超过一个季度的合同。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交货期。农副产品根据生产周期、收获季节、成熟程度,确定交货期,并特别要注意到季节性和产品性质的要求。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日期的合同。交货日期要明确,不能含混。对于双方商定可以变通交货日期的产品,也要在合同上写明,如工业产品提前完成可提前交货;农副产品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时,交货日期适当提前或顺延。交 (提) 货日期的计算视交货方法不同而定,凡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为准;由供方代为托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为准; 由需方自提的,以供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