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于1990年7月1日起试行。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本标准的制定根据、轻伤的概念、评定原则及鉴定人资格和权利义务等。第二章头颈部损伤,规定了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锐器创、颅骨单纯性骨折及头、眼、鼻、耳、口腔、面、颈损伤的轻伤标准。第三章肢体损伤,制定了肢体皮肤和软组织、手、足、指、骨、关节等损伤的鉴定标准。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六章附则,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试行日期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