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审
由人民行使诉权及陪审权的审判。我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诉讼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方式。如1944年10月颁发的《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第42条、第47条规定,重大案件与大多数人民有切身关系者,实行人民公审,由人民执行诉权及陪审权。在审讯中,审判员要征询在场人民对案情的意见。审判权仍由审判员负主要责任,但要采纳人民的意见。人民公审应当场宣判,如遇审判人员的意见与人民多数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记明笔录,呈请上级决定。诉讼案件经人民公审作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原被告人未声明上诉,或者原被告人于宣判时当庭声明放弃上诉的,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