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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法律行为”的对称。须以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从属性,是从属于主法律行为的行为,其命运依附于主法律行为,没有单独存在的意义。如担保行为就是从法律行为。参见“主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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