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作店(组)公积金和公益金
国营商业、供销社代管的合作店 (组) 的公共积累资金。合作店 (组) 归并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之前,缴纳所得税以及支付股息以后的利润,应按一定的比例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留的公积金,一部分留归合作店 (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修理营业用房,增添必要的设备,弥补亏损,以及对职工的奖励开支等。另一部分则以联合公积金的形式,集中于市、县,由有关主管单位代管,主要用于合作店 (组) 老弱病残和退职人员的退职、包养安置费用开支、培养训练合作店 (组) 业务骨干以及召开地区性、行业性的小商小贩会议的经费等。提留的公益金,大部分用于合作店 (组) 内部成员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及其他福利费开支,其余部分上交市、县主管单位代管,作为联合公益金,用于行业、地区之间的调剂。在商业主管单位会计核算中,对代管的合作店 (组)公积金,在“其他流动资金”或“代管合作店 (组) 公积金”帐户中反映其增减变化情况,对代管的合作店(组) 公益金,可在“应付款”帐户核算。在供销社会计核算中,可在“代管资金”帐户下设专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