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yǐ xíng qù xíng〈成〉用刑罚遏止刑罚。即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以刑去刑 ☚ 以杀去杀 因地制宜 ☛ 不用刑罚 不用刑罚远刑 不轻易用刑:重刑 慎于用兵和用刑:讳兵畏刑 对百姓进行统治时不滥施刑罚,宽厚待民:束杖理民 从重量刑,使人畏惧而不犯法,从而减少刑罚:以刑止刑 用严厉的刑罚使人不敢犯罪,从而消灭刑罚:以刑去刑 ☚ 各种程度的刑罚 酷刑 ☛ 以刑去刑法家主张重刑治民。其目的就是为达到“以刑去刑”。即利用重刑威吓民众,从而达到使民众不敢犯罪的目的。商鞅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商君书·勒令》)基于此,商鞅,韩非坚决反对“轻刑可以止奸说:“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其理由是“夫以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韩非子·六反》)因此,商鞅、韩非认为,为了达到制止犯罪,去掉刑罚的目的,采用的手段必须是“刑多赏少”、“先刑后赏”,特别要“轻罪重罚”,这样,“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刑可也”(《商君书·画策》),法家在这里将其所谓“法治”变成了一种以滥杀重罚为特征的赤裸裸的刑治,这种威吓主义的法律观对民族法律文化心态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参见〔法莫如重而必〕。 以刑去刑商鞅法律思想用语。用刑罚去消除刑罚。《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又《商君书·画策》:“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对法家重刑主义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以刑去刑用刑罚去消灭刑罚。军事上比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法令法律,减少犯法违纪现象。《商君书·画策》:“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以刑去刑法家学派用语。认为实行严厉的刑罚,使民不敢犯法,可以达到不用刑罚的目的。《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韩非子·饬令》:“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是说对犯法者量刑时,轻罪重判,使人不敢犯小罪,更不敢犯大罪,反而可以收到不用刑罚的效果。这种观点成为秦始皇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激化了秦代的社会矛盾。 以刑去刑yǐ xíng qù xíng【解义】用刑罚来使人不敢犯法,从而消灭刑罚。 【例句】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赞同~的观点。 【近义】以杀止杀、以战去战 以刑去刑yǐ xíng qù xíng用刑罚消灭刑罚。《商君书·画策》:“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以刑去刑yǐ xínɡ qù xínɡ用刑罚来去除刑罚。意指用加重量刑的方式来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犯法,从而达到不再用刑的目的。也作“以刑止刑”。 61T1【以刑去刑】yǐ xíng qù xíng用严格的刑罚消除犯罪。去:去除。 以刑去刑yǐxíng-qùxíng〔偏正〕 去,去除。用刑罚遏止刑罚。意谓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商君书·画策》:“~,虽重刑可也。” △ 原作褒义。用于法制方面。 〖反义〗以刑致刑。 也作“以刑止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