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松等私铸假钱案
此案发生在明代直隶镇江府丹徒县。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十月,仲松纠合仲滋、汤文敬、束兰潜住杨州府某地私铸假钱。而仲滋、汤文敬、束兰负责售卖。后案发被捕。遇蒙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四月二十二日赦令,被宽宥。同年十二月,杨州府访查出仲松等携带假钱四千文逃回原籍继续花费。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七月初七,仲松与仲滋因杨州府访查愈急,他们将衣服、箱笼等连同妻子儿女全搬到仲松船上躲避。其邻仲椿、仲泽疑有别故,将情况密报巡检司,将仲松等捕获。杨州府以私铸铜钱判处仲松绞罪,仲滋等为从减等,各徒罪充军,并将仲松转刑部会审待决。会审认为证据不足“罪依原拟,情终可疑”,最后决定驳回更审,来年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