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把仲裁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仲裁文书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为原则,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代为送达,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后退还原仲裁机关,作为送达的证明。当事人拒收裁定书或裁决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如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当事人不在的,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他指定代收的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调解书的,视为翻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