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协作区
为了协调毗邻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超购加价和奖售标准而划分的价格经济区。各毗邻地区协商一致的价格,必须共同遵守。某地区要变动价格时,需征得毗邻地区同意,不能单方面随意变动。协作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商价格变动、毗邻地点价格衔接等问题。建立价格协作区,有利于解决地区间的价格矛盾,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搞好毗邻地区之间的关系。1972年商业部决定把全国划分为六个价格协作区: (1) 辽宁、吉林、黑龙江。(2)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3)甘肃、陕西、宁夏、青海、新疆。(4) 四川、云南、贵州、西藏。(5) 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河南。(6) 上海、山东、福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此外,各省也可把毗邻县组织建立价格协作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