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缴
国营企业把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上缴给国家财政。在1967年以前,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由国家统一计划用于重点行业或企业的改建、扩建。从1967年起,国家允许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留用一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国家财政。1978年国家规定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外,其他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50%上缴财政。上缴财政的部分,其中60%属于中央财政收入,40%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从1985年起,中央财政不再集中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至于地方财政是否需要集中,则由地方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