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开业、变更名称、注销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专门报刊或相应范围内的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发布的登记公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具有确认公告登记内容合法性的效力,有助于保障企业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告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开业公告、变更公告与注销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将企业法人已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发布的一种行政文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企业法人登记审批的必经程序。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1) 它是法定必经程序,因而具有确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效力。(2) 公告的事项是经核准登记的事项,因而具有确认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效力。(3) 公告是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广泛发布的,因此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