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等级
对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程度划分的等级。1988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 《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 (试行)》,将会计工作等级划分为四级:(1) 会计工作达标准 (简称达标); (2) 会计工作三级 (简称三级); (3) 会计工作二级 (简称二级);(4) 会计工作一级 (简称一级)。其基本要求是,达标: 贯彻执行 《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务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 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推行经济责任制,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二级: 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 (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一级: 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会计工作各等级的考核验收权限为: 达标和三级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发证。二级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 (局) 组织复核确认后发证。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组织验收确认后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