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花柳病麻疯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花柳病或麻疯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猥亵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伤害身体罪中特别伤害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患有花柳病或麻疯病的人。(2) 本罪的行为是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他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包括配偶。猥亵行为是指性交以外同性或异性间满足性欲的行为。奸淫则指两性间的性交行为。(3)行为人与他人进行猥亵或奸淫,须发生将其花柳病或麻疯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4)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花柳病或麻疯病,并加以隐瞒。不以具有将其病传染给他人的意图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