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佃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佃仆 佃仆明清时期有主仆名分的亦佃亦仆的私奴,属奴隶制残余。河南、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散在多有,名称亦因地而异,如庄奴、伴当、庄仆、地仆、火佃、细民、伙余等。法律上并未规定其贱民地位,但官方法律行为中却依贱民律处理其法律事项。佃仆的来源一为卖身为奴者,二为以身抵债者,三为自愿投充为奴寻求庇护者,四为葬主人之山、居主人之屋者,五为佃仆的世代子孙。佃仆多以租佃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偿供主人驱使,没有迁徙、退佃自由,但可随田买卖、身份低下,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由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为贱民,其后亦未有将其开豁为良的法令。 ☚ 藩邸佃户 寮主 ☛ 佃仆 佃仆古代对地主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农,是佃农中最低下的阶层。此名称始见于宋代典籍。其主要源于贫困潦倒而被迫投靠地主的农民。他们佃种地主的土地,住在地主的房屋;要向主人缴纳地租,不得随意迁徙,丧失人身自由。佃仆甚至还可随同土地、房屋的买卖转让而更换主人。他们对地主的这种严密的依附关系还要世代相承,父死子继。不过,佃仆与奴仆仍有区别。他们有个人独立的家庭经济。关于佃仆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农奴或依附农,有的则认为是奴隶制残余。 ☚ 佃农 荫户 ☛ 佃仆 佃仆被迫卖身或以身抵债为奴隶者统称佃仆。清代佃仆多在广西、云南、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各地佃仆称呼不一,有庄仆、火佃、佃民、伴当。佃仆与地主缔结成的主仆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地位很低,随田买卖,多数佃仆世代承袭,处于奴隶地位。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年)实行解放佃仆,允许取得平民身份。 ☚ 土官与峒民 垦荒令 ☛ 佃仆 佃仆有主仆名分的佃农。在清代, 佃仆的主要来源: ☚ 田贩 把手 ☛ 佃仆 佃仆亦称“地仆”、“庄仆”、“庄人”、“住佃”、“庄佃”、“火 (或作伙) 佃”、“伴当”。各地区、各时期名称不同。地位介于佃农和奴婢之间的一种封建依附者。东晋南朝至隋、唐,与主人有严格隶属关系的部曲、佃客等封建依附者,其身分为农奴。宋代的佃客、佃户、庄奴、田奴、佃仆、田仆等,与田主有主仆名分。他们与部曲比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其身分、地位与农奴稍有差别。明清两代的佃仆制主要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部分地区,皖南的徽州尤为盛行。佃仆的来源: 或为被释放的家内奴仆; 或因佃种地主或祠堂的土地; 或由于没有栖身之所,被迫投到地主的庄屋; 或先祖葬在地主的山场; 或入赘、婚配佃仆的妻女; 或因生活所迫而卖身。总之,沦为佃仆与“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有关。佃仆除交田租外,要为地主服生活和某些生产性的劳役。佃仆与地主有封建的租佃关系和主仆名分关系,具有奴隶和佃户双重身分,但与两者又均有区别。佃仆附属于庄屋、土地上,无迁徙自由,可随庄屋、土地的变卖、赠送、分籍而变换或增加主人。主家部分地占有其人身,在契约、宗规家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有限度地支配和奴役佃仆。在社会等级上属于贱民阶层。在礼制和日常生活上,佃仆与主家有着森严的等级,从称呼、起居、婚丧礼仪,以至日常衣着,都有一系列区别等级和侮辱人格的规定。佃仆子弟一般不准应试出仕。在法律上划归“奴仆类”。实际地位高于奴隶。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组织和独立的家庭经济,有简单的生产工具,个别的还有少量的土地和房屋。佃仆的婚姻、过继和财产权,受主家干预,但是有一定的处理、决定权。由于商品经济发展,佃仆的奋起反抗,佃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清朝廷多次下诏,将一些地区的佃仆开豁为良,禁止以“佃田、葬山、住屋”三者作为勒迫农民作佃仆的依据。从清初起,佃仆制日益衰落。在土地改革中被废除。(参见“客民”) ☚ 𣇇户 大家 ☛ 佃仆明代与主人有严格隶属关系的依附农民。典型的佃仆存在于安徽南部以及江西浙江等地。佃仆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佃种主人土地,要缴纳地租,但其身份较一般佃户低得多。佃仆与主人有主仆名分关系,必须听从主人驱使,担负各种杂役。有的佃仆,如皖南的庄仆,可以被随田买卖。庄仆子弟不能入学,不得应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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