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仆制
一种封建依附关系很强的租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直接生产者是租地耕种的佃仆,佃仆与主人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地主可任意役使佃仆从事各种劳动,侵占佃仆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劳动产品。佃仆制度是清代农业租佃关系中一种落后、野蛮的租佃制度。参见“佃仆”。
明清时租佃制中的一种形式。这一形式,以徽州府(安徽歙县)地区最为集中。佃仆虽然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并非卖身奴仆,但其阶级地位低下,既是土地佃耕者,又须按照契约为地主服一定的劳役。一经投佃,世代承继,随首庄屋、土地转移而变换东主,很难脱籍。是一种落后的封建租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