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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何孝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何孝元1896—1976

福建闽侯(今福州)人
抗战期间曾任法规司司长,华中军政长官公署副秘书长。去台湾后,任台湾法商学院、中兴大学等校教授、系主任等职。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等。
字:达峰

何孝元

何孝元先生行状 *中兴法学1976年10期
何孝元(1896—1976)
何孝元献身法学教育
周邦道
应本书
*传记文学1983年43卷3期
*学人风范第49页

何孝元1896——1976

字達峰,福建林森 (今閩侯)人,1896年 (清光緒二十二年)生。早歲在清華學校習工程。1916年赴美國留學,習法學。先後獲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士、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返國後,執律師業。1929年轉任東省特别法政大學教授。1931年返滬,任教於持志、法政、大夏三大學。抗日戰争期間,參與戎幕。1948年任國民政府國防部法規司中將司長,後任華中軍政長官公署副秘書長。1949年去臺灣。1950年應臺灣省立地方行政專科學校之聘,爲法律學教授。翌年,兼該校司法行政科主任。1955年改制爲法商學院,易科爲法律系,沿任系主任。1961年法商學院與臺中農學院合併爲中興大學,仍任系主任。1964年秋,中興大學設立法學研究所,復兼所主任。並在臺灣、政治、東吴、輔仁等大學兼課。1973年退休。1976年1月13日病逝。終年80歲。著有《民法總則》、《民法債篇總論》、《中國債法與英美契約法之比較》、《工業所有權之研究》等。

何孝元1896—1976

字达峰。福建林森人。早年在清华学校学习。1916年留学美国,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律师。1929年后历任广东特别法政大学、上海持志、法政、大夏大学教授。抗日战争时期,任国防部法规司中将司长、华中军政长官公署副秘书长等职。1950年应聘为台湾省立地方行政专科学校法律系教授,1951年兼司法行政科主任。1955年改任法商学院法律系主任。1961年任中兴大学法律系主任。1964年兼中兴大学法学研究所主任。曾在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等校任教。还历任高等考试、特种考试典试委员。1976年1月3日在台湾逝世。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英美侵权行为法概述》等。

何孝元

何孝元

福建闽侯人。1912年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及芝加哥大学研究文学、经济、法律,获经济学士、法律博士。1920年回国后任交通部英文秘书。1923年任中东铁路地亩处副处长,旋升处长。1931年到上海当律师并兼法政大学、持志大学、大夏大学法律教授。上海沦陷后,影息田园。抗日战争胜利后重当律师并兼教授。1946年9月任国防部法规司司长。不久任华中军政长官公署副秘书长。去台湾后,任台湾省立地方行政专科学校教授、主任,法商学院系主任,中兴大学系主任。1976年1月13日去世。著有 《民法总则》《工业所有权之研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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