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图户北魏时供寺院役使的寺院依附民。北魏献文帝应沙门统(统辖僧尼的僧官)昙曜的请求,允许寺院占有佛图户。《魏书·释老志》:“昙曜奏……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作为寺院依附民,不再列入国家统一户籍,不再向国家承担赋役义务。北周武帝禁佛毁寺,佛图户也被恢复国家编民的身份。 佛图户 佛图户又称寺户。北魏时寺院占有的一种人户。一般来源于官奴婢和重罪囚犯,为寺院服杂役、耕田输谷。直接由寺院自行管理。是寺院占有的奴隶性劳动者。其身份比僧祇户低。其大量出现始于北魏皇兴年间(467~470年)献文帝应僧人昙曜之请,将部分官奴婢和重罪囚犯派充各寺院杂役,而后遍及各州镇并得到发展。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下令灭佛后,佛图户及僧祇户重新划归州郡统治,成为州郡民。 ☚ 僧祇户 寺户 ☛ 佛图户又称“寺户”。详“僧祇户”。 佛图户 佛图户又称寺户。北魏时相当于奴隶性质的人户。一般来源于官奴婢和重罪囚犯, 为寺院服杂役、耕田输谷。直接由寺院自行管理。是寺院占有的奴隶性劳动者。其身分比僧祇户低。其大量出现始于北魏皇兴年间(467—470)献文帝应僧人昙曜之请, 将部分官奴婢和重罪囚犯派充各寺院杂役, 而后遍及各州镇并得到发展。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下令灭佛后, 佛图户及僧祇户重新划归州郡统治。成为州郡民。 ☚ 别户 平齐户 ☛ 佛图户北朝寺院地主控制的依附民。由罪犯及官奴婢归寺院后组成。《魏书·释老志》昙曜奏: “请民犯重罪及官奴婢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与憎祇户合称为“寺户”。北周武帝灭佛,佛图户转化为编户齐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