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行为人明知是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文书印文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有权登载于其所掌公文书的公务员以外的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 本罪的行为客体以公务员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为限。(3) 本罪的行为是使公务员为不实之登载,即以欺骗手段或其他方法,利用公务员的不知情,而使其将不实之事项登载于其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上。(4) 行为人使公务员为不实之登载行为,必须有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危险。(5)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故意使公务员为不实之登载,才能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