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qīzhànzuì〈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qīnzhànzu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类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须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的意图。(2)须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在侵占行为之前,已持有他人财物。侵占行为分下列两种情况: (1) 非法处分,即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视为自己的财物而加以处分。(2) 非法所有,即变自己持有为自己所有,使财物的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台湾刑法称此种犯罪为普通侵占罪,同时还规定了公务或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以及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本人持有的财物等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