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联邦德国型双边投资条约。特点是除关于处理投资争议,求偿代位权等有关程序规定外,关于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规定,大多属于实体性的规定,并以政治风险的保证为主。规定的内容具体、详尽,如关于差别待遇的条件,还列举可以视为差别待遇的种种措施,关于原本及利息汇回本国规定了具体保证措施,对国有化做了具体标准及计算方法的限定,有利于调整投资环境,保证投资安全。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日本等,都普遍倾向于采取这种形式的投资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