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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5年第五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提交第三十届联合国大会以第3462号决议批准。共12条。主要规定了构成酷刑的要件,规定了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人有权向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申诉,经查证后,由主管当局对违法者进行刑事惩戒或其他适当诉讼,对受害者依法给予补救和赔偿。该宣言还单设条款规定了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均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加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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