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保甲法制度。宋代神宗年间,王安石所创。即: 10家为保,保有保长; 50家为大保,有大保长; 10大保为都保,都保有都保正。(详见: 保) ☚ 保马法 保甲制度 ☛ 保甲法北宋熙丰新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布。凡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一人;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均由主户中强劲者充任。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丁充保丁。保内实行连坐,若同保内有犯罪者,知情不报,按“伍保法”论罪。保丁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分期到县尉司、巡检司参加巡防警隘,并教习武艺。京畿及河北、河东、陕西等地保甲还在农闲时进行军训。新法罢废后成为单纯的乡村基层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