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1) 保障党员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的权利。邓小平指出: “党的八大党章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
(2)保障党员的申诉、辩护权。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性的决议时,党员有权参加。这样既可使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也可便于党员提出自己的申诉。
(3) 保障党员的批评建议权。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 上,邓小平指出: “党员对党,对工作,对问题,对领导人,都有权按组织原则,在党的范围内,提出批评和意见,并且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
粉碎 “四人帮” 后,邓小平又率先在党内提出: “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