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集体金融化collective financing of credit co-operatives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文件还明确规定:信用合作社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贷款计划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培训干部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协助。这一规定的实施,就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营运建立在集体金融性质的基础之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