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以银行作为贷与人与公民或法人缔结的金钱贷款协议。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信贷合同应订明贷款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依下列原则办理:(1)按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进行; (2) 有物资保证(指用于购买计划规定的原料、材料和其他适用适销的物资); (3)按期归还并付法定利息。除无计划不能进行贷款 (临时的超计划的资金周转需要可以报请追加)外,如不按计划使用或不按期归还时,银行等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提前追回贷款、停发新贷款或提高过期贷款利率等措施。 信贷合同借款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以银行作为贷与人而缔结的金钱借贷合同。我国禁止社会主义组织间发生商业信用,国家银行是全国信贷中心,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一切形式的信贷活动都必须通过国家银行进行;并规定只有经国家批准设置或依法登记成立,拥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经济核算单位,方得向银行请求贷款。信贷关系须依下列原则:(1)按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进行;(2)有物资保证(指用于购买计划规定的原料、材料和其他适用、适销的物资);(3)按期归还并付法定利息.除无计划不能进行贷款(临时的超计划的资金周转需要,可以报请追加)外,如不按计划使用(如用于发放工资、弥补企业亏损等)或不能按期归还时,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提前追回贷款、停发新贷款或提高过期贷款利率等措施。 [参]信贷计划、信贷管理、借款合同 信贷合同借贷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以银行作为贷与人而缔结的金钱借贷合同。是指国家银行、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与法人、公民之间以及国家银行与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的法律行为。信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参加者一方或双方为银行、信用社; (2)标的只限于货币; (3)大多数合同的签订是依计划进行; 而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