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债的关系建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成为“责任财产”,即成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确保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一般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清偿债务。但在生活中,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与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在规定了债的担保、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制度等之外,还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而听任其财产减少时,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请求其债务人履行;当债务人积极地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可撤销其行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实质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确保债务人一直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即为债的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