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实际履行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债所规定的标的履行,此项标的既不能由其他物品或劳务等来代替,也不能折合为金钱代偿。债的履行原则之一。在中国,债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和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债的标的不仅是为了当事人双方特定利益而协商确定的,同时还是国家计划产品或关系国计民生的标的。如果不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允许债务人用金钱或其他非约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从微观上说,债权人在经济上可能没有受到损失,在宏观上却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因此,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社会主义债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实际履行原则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使原来约定的标的对于债权人已成为不必要,或确实不能履行,则允许用赔偿的办法代替实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