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极效力
“债的积极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一种。债对当事人得依债的要求不为一定的行为,且具有不得违反的属性。如债务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处分财产,故意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无法履行等。由于债务的履行是由债权人请求的,债务人得依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此,债的消极效力主要是指债务的效力。但在债务的效力中,也有积极效力的表现,如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在其履行义务时给予必要协助的权利等,故不能将债的消极效力等同为债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