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案
此案发生于1916年底。吉林省查获一起假冒商标的案件。案犯是中国的面粉商,他假冒日本某面粉公司的商标,销售自己的面粉。此事被日公司查获,呈报到日驻华领事那里,该领事将此案移送到长春地方检察厅,要求查办。该厅内对造用法律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假冒商标,含有诈欺性质,宜按诈欺取财论罪。有的认为:货物相同,重量一样,并无诈欺事实。不过是假冒他人商标,希图畅销而已,并未诈取什么利益,似不能认为犯罪,应归民事办理。长春地方检察厅遂将这两种意见提交到吉林高等检察厅,由其裁断。高等检察厅查现行律并无保护商标的规定,而且也没有象日本《商标法》那样的单行法规,因此很难办理。于是又上请到大理院。大理院对此的解释是:“本案情形,应依刑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