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祖坟案
此案发生于1914年清明节。河南省民甲,借着清明祭扫之机,公然在某乙家的祖坟地中,垒起九个坟冢。乙得知此事,遂到自己祖坟地里察看,向甲提出质问。甲不与理睬,并声言此地是其祖下所购,地里的九个坟冢是其祖坟,乙见甲蛮横无理,便自带地契,到河南高等审判厅起诉。在审理中,甲始终坚称九个坟冢是他家数百年前祖坟,但甲又拿不出地契和其他凭证。河南高等审判厅不知此案是按民事办理,还是科甲犯刑律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项的罪刑,于是问询大理院。1914年6月25日,大理院的回函中称:“甲没有地契,也没有其他凭据证明该地是其祖上的坟地,自然构成刑事上的罪刑,应以诈欺取财未遂论。如果用强暴胁迫手段,则应依刑事第三百七十二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