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治理环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某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规定其停止生产以治理环境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机关,环境法制中的停产治理,有两种类型:(1) 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或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应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