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道免丁钱宋代杂敛。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规定对各地僧道征收免丁钱。每名僧道纳钱15贯至2贯,共九等。60岁以上及病疾残废者免纳。后改为70岁以上免纳。因寺观僧道不少以特旨免纳,各州县于是以其免纳之额摊派于民间。 僧道免丁钱南宋杂税。始征于绍兴十五年(1145)。每名僧道丁征纳二贯至十五贯不等,共分九等。律院散僧纳五贯,禅寺僧、宫观道士、散众,纳二贯。长老、知观、知事、法师有紫衣师号者,皆次等增钱,六字、四字师号者,又加倍纳钱。初立制时,六十岁以上及病、废、残疾者免纳,后又诏七十岁以上免纳。因浙中诸大刹及都城道观许多僧道以特旨免徭役科敷,州县反以其额敷于民间,使民户增加了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