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行公务员职权罪行为人冒充公务员而行使职权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本罪包括两种犯罪,一是行为人冒充本国公务员而行使职权的僭行本国公务员职权罪,二是行为人冒充外国公务员而行使职权的僭行外国公务员职权罪。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并不以无公务员身分为限,虽有公务员身分,但冒充其职权以外的他种公务员而行使其所冒充的他种公务员之职权的,也可以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是冒充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行为人所冒充的公务员为本国公务员的,构成僭行本国公务员职权罪。冒充的公务员为外国公务员的,构成僭行外国公务员职权罪。如果行为人虽冒充公务员,但并未进而行使其所冒充的公务员的职权,或仅行使公务员职权,但并没有冒充的,均不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