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土地
税法规定可以免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主要有: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堆货场、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及安全区用地; 水利工程用地; 输油、输气管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 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 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10年; 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免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