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验办法
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免予检验的办法。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免验。(1) 在国际上获质量奖 (未超过3年时间) 的商品; (2) 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3) 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有关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要求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须向国家商检部门提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国家商检部门要组织对申请免检商品进行测试,批准后发给免验证书。免验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人及免验商品应接受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抽验,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国内外用户反映,经商检部门考核,对不符合免验条件的商品撤销其免验资格并予以公布。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致使免验商品不符合免验条件的,及伪造、买卖、冒用免验证书的,按《商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