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机关。指全国人大设立的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命若干不是代表的专家担任顾问列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审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 起草提请大会和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并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