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官兵庄田
亦称“八旗官兵旗地”或“壮丁地”。顺治(1644—1661)初, 定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 拨给八旗官兵每人30亩。又于东三省设盛京官庄, 各旗员家丁每丁给地36亩, 以备军需、马匹、器械之用。乾隆十八年(1753), 计有畿辅八旗官兵旗地1 401.2万余亩, 盛京各城八旗官兵旗地1 475.7万余亩。此外,吉林、黑龙江等地兵丁各于驻防处所给地垦种;伊犁及锡伯部落各设旗中,分给八旗官兵闲散人等。这些土地大多是由圈占民田和开垦“荒地”而取得。清初八旗官兵庄田均编入红册,严禁买卖、私自典当与授受,违者从盗卖官地律。至清末,此项禁令逐渐松弛,并允许在一定限度内私自买卖、典当,八旗官兵庄田实际上已逐步转变为私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