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的构成公产是公众直接使用和公务用的财产。构成公产的物体包括: (1) 海洋公产。包括领海以及与领海的位置和作用有关的各种自然物及人造物。如海床、海滩防波堤、码头等。(2) 河川湖泊等公产。河川和湖泊不必全部作为公产,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只以其中一部分作为公产。如政府指明可以通航的河川,保证居民用水的湖泊,河中的水流不是公产,只有用益物权。(3)空中公产。领空属于国家的公产,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经营和管理的飞机场及其附属设备,都是公产。(4) 地面公产。包括国有道路及其附属物,如桥梁; 行政主体经营的铁路及其附属物,如车站; 供公众使用的体育场、图书馆、休息场所等; 以及其他供公务使用的公产,如公立医院,通讯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