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物使用者的损害赔偿使用公共建筑的人由于使用公共建筑物而产生的损害,只有在行政主体对公共建筑物缺乏正常的维修时负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的条件是: (1) 使用者必须是正常使用时所受到的损害。非正常的使用者所受到的损害是第三者所受到的损害。(2) 行政主体只在对公共建筑物缺乏正常的维修而对利用者造成损害时负赔偿责任。(3) 使用人在利用公共建筑物时得到某些利益时所受到的损害不能要求行政主体负无过错赔偿责任。行政主体负有义务维持公共建筑物处于不对使用者产生损害的状态。行政主体由于缺乏正常的维修即为过错。受害人只须证明受到的损害和公共建筑的利用之间有因果关系,便可要求赔偿,但行政主体能证明其对于公共建筑物已尽到维修的义务,或已对使用者指明建筑物的缺陷应引起注意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