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说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这种学说认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 一为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行政机关采取命令和禁止方式行动,这类行为适用行政法,受行政法院管辖; 一为事务管理活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采用合同方式行动,这类行为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由此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行政院的管辖范围。该学说提出于19世纪上期,当时国家职务范围较窄,限于国防、警察、税收、司法等活动,这些都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按照这一标准,行政机关的活动基本都受行政法支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