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分权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时,法律将其从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团体中分离出来,组成一个独立的实体,实施这种公务的实体成为公务法人,以自已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公务分权是公务实施的一种方式。特征:(1)公务自治。公务脱离国家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公务法人独立承担。(2)公务独立。某种公务需要独立,不便由国家和地方团体的行政机关承担,因而脱离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从事公务。公务分权的出现是适应现代行政的复杂状况,公务分权的优点在于避免行政机关官僚主义、繁琐程序,发挥技术人员的优势,但公务分权不能和公共利益相冲突,因而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分别受创设公务的机关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