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此原则,有人认为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却造成了损害的问题,还是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损害的补偿,来维持社会公众认可的公平秩序。公平责任原则则能解决这一问题。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一样,都不是以惩罚过错为目的的,其功能在于补偿损失,但不同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对此予以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而且不论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法院对于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是无须加以认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存在损失分担的问题,法院是依据公平的观念裁量责任归属、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没有所谓损失分担的问题,其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