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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全文9条。主要内容是:通过一次或分期出售公股的办法,把台湾各级公营事业或公私合营但公股占50%以上的事业(不包括秘密事业、专卖事业以及大规模公用或有特定目的之事业)转为“民营”。
台湾当局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全文共九条。主要内容为: 通过一次或分期出售公股的办法,把台湾各级公营事业或公私营但公股占50%以上的事业转为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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