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承办与本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公证事务。根据中国 《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试行细则的规定,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当事人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有关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付主任决定; 有关公证处主任或付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局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