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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地方官衙门中官吏分属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等六房。
朝廷及地方官署的六个职能机构。宋代分作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谓“六房”。据《宋史·职官志一》:“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锁二房。至是厘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地方府县官署也分设此六房。例见第十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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