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处分则例《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的简称。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颁布,是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对去台内籍居民所作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其有妻子产业,愿继续居住台湾者,该府县即移知原籍,申报台厦道稽查,仍报明督、抚存案。若犯徒罪以上者,不论妻室产业有无,概行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六部处分则例不利于内地与台湾的社会文化交流。此后不久,因沿海大批居民冒险偷渡台湾,清政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至1696年后,此则例渐废驰,内籍居民渡台日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