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的污染而订立的国际法律文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于1973年11月2日签订于伦敦。由正文20个条文和2个议定书及5个附则组成。《关于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签订于伦敦。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附则” 题为 《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修订与补充》。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 “附则” 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 《附则 Ⅰ 防止油污规则》 进行实质性修改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该议定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1983年10月2日生效。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Ⅴ的约束”。该公约及其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 公约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1988年11月21日,我国加入了公约附则Ⅴ,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