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posalto Amend the Irter,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U nificat-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习称“海牙一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国际间关于保险货物运输中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规定的书面协议。经“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签约国商讨,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币值的变化,以及运输方式的改变,1924年签订的 “海牙规则” 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对 “海牙规则”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扩大了 “海牙规则” 的适用范围,提高了船东赔偿限额,增加了关于集装箱运输的某些规定。“海牙—维斯比规则”全文共十七条,第二条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的免赔责任限额规定,每一包(或每一单位)为10,000金法郎; 如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来计算,每公斤的限额为30金法郎; (2) 全部赔偿数额应参照该项货物卸货当时当地的价值来计算; (3) 对装在集装箱、集运架等运输工具内的货物,提单上载有包件或单位的数量时,则按所载的包件、单位作为规定责任限额的标准; 如无记载,则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包件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