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1970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共15条。主要内容:(1)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区域据为己有,也不得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该区域资源的勘探及开发及其他有关活动应受国际制度管制,应以全人类的福利为前提,并应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4)该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并专为和平目的使用;(5)应以一项普遍协议的世界性国际条约建立适用于该区域及其资源的国际制度,包括负责实施其各项规定的国际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