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的法律日;1926年日本大正15年(1926)法律第60号。是日本以加重处罚暴力集团暴力行为、暴力惯犯的暴力行为的法律。作为集团犯以显示团体或众多暴徒的威力,显示团体或化装的众多暴徒的威力,或者出示凶器,或者数人共同进行暴行、胁迫、损坏器物,关于使用枪炮或刀剑类进行伤害的,应加重处罚;以获得或使他人获得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无理强求会见或无理强迫谈判的行为;以使犯有杀人、伤害、暴行、胁迫、勒索、妨碍业务、损坏建筑物、损坏器物、妨害执行公务之罪为目的,供给金钱财物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或者安排职务,或者进行要求或约定的行为,以及知情而接受供给或进行要求或约定的行为的均应处罪。作为惯犯,进行伤害、暴行、胁迫和损坏器物的,加重处刑。 |